紅網長沙12月22日訊(滾動新聞記者 劉志傑)45歲的劉某戶口在雨花區洞井街道某村,村裡以他是“空掛戶”為由,沒有分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收益。劉某認為社區籌委會(原名村委會)侵害了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和財產權利,將對方告上法庭。近日,雨花區法院一審判決劉某敗訴。
  劉某原系寧鄉縣人,因個人原因,他於1993年將戶口遷入雨花區洞井街道某村。由於不符合當時戶籍遷入政策,該村一直將他作為“空掛戶”處理,沒給他分配土地。1995年,劉某的兒子出生,戶口也落在該村。2007年,劉某在該村建房200多平米,後該房屋因徵地拆遷,劉某獲得房屋補償款數十萬元。但與其他村民不同的是,劉某父子沒享受過集體經濟組織收益,目前該村村民利益股份量化,其他村民每人獲得股份15股,劉某父子也沒有。劉某父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其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收益10餘萬元。
  被告代理律師認為,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屬於村民自治範疇。該村《村民自治章程》規定,“空掛戶”只享有居住權,不享受村組任何待遇。原告屬於“空掛戶”,無權要求分配村組集體利益。
  法院經審理認為,土地補償費的分配首先應當充分尊重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我國農村社會治理的基本結構。儘管兩原告將戶口登記在被告處,但其未參與被告集體經濟組織的任何生產、生活活動,未融入該集體經濟。兩原告戶口遷入被告處後,未向被告主張分配土地並以此作為基本生活保障,也未上繳鄉鎮統籌。根據村民權利義務同等原則,兩原告要求分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收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戶籍與成員資格不存在必然聯繫
  湖南吟正律師事務所主任鄧龍律師表示,由最高人民法院編著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指出,所謂“空掛戶”,是指有關人員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目的,並不是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而是出於利益驅動和其他各種原因,需要將戶口掛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一種現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應當以該“成員”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為基本判斷依據。由於“空掛戶”僅遷入戶口,並未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形成較為固定並具有延續性的聯繫,在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應當明確對此類人員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予以排除。  (原標題:“空掛戶”未獲分紅告村委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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